校纪字〔2007〕4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党政各处级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纪委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这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纪委、国防科工委和陕西省均先后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就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1.认真组织学习。学校和各处级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尽快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各基层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并组织安排好基层支部召开党员生活会认真学习,学习要落实到每个人,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校纪委要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抓好全校面上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明确《规定》的精神实质,知晓《规定》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2.个人对照检查。全校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对照《规定》所列禁止行为,认真对照检查,填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凡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立即纠正。对《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3.及时汇总报送《自查表》。请各处级单位于6月28日前将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填写的《自查表》报送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其中,校级领导的自查表纪委收齐后,按规定报送到驻委纪检组。
4.加强督促检查。校纪委将对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对《规定》发布后拒不纠正,或者在《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附件: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贯彻落实 严格禁止 权钱交易 规定 通知
抄送: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陕西省教育纪工委。
488sb.com办公室 2007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1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