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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廉字〔2005〕20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核人:

校党廉字〔2005〕20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政各处级单位:

现将《西北工业大学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警示训诫防线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全面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我校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为我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它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警示训诫防线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

二、基本制度

1.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警示提醒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校内有反响,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2.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诫勉督导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为促进学校和单位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

3.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责令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

由校党委、纪委和各基层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方法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线索的信息。

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校纪委在办案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警示训诫对象。

警示提醒对象由校纪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诫勉督导对象由校纪委商分管校领导研究确定,校纪委组织实施;责令纠错对象由校纪委商分管校领导研究并报党委主要领导确定,校纪委组织实施。涉及科以下党员干部时,可转所在基层党委办理。

3.实施警示训诫。

警示训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多种形式进行。

警示提醒: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或作出说明及检查的,可要求本人或单位作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

诫勉督导: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实施,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同时,对于在改革开放、干事创业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

责令纠错: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训诫谈话等方式实施,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须做出承诺,并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

组织处理: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

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须由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

4. 监督整改。

校纪委和各基层党委要及时跟踪回访,了解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加强督促整改,保证警示训诫的实效。

5. 归档备案。

警示提醒仅做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和资料,要归档备案。

(三)结果运用

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校纪委将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2.注重工作实效。要将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效。

五、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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