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廉字[2012]11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党政各处级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精神,学校对《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党字〔2002〕23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办法 通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驻工信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中共陕西省委教育纪工委。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其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其分管单位和业务范围及下属部门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机关部门(包括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管辖范围及其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并分解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范,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决策程序。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或重大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加强指导。
第九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每年党委研究讨论、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及时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四)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分工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五)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和参与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六)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代表党委与新提拔的处级单位一把手签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亲自阅批、督办,帮助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第十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书记和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修订和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书记、校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勤政廉政。
第十一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成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师生员工党性党风教育和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督促基层单位完善和创新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参与学校招生、基建、重大物资采购等重大工作事项,必要时可全过程跟踪监督。
(五)协助党委推进校务、院务公开工作,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六)组织协调每年年底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七)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八)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
(九)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应当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落实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健全党政联系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职务评定、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奖酬金发放等涉及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的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对照《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定期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向纪委监察处报告,并在纪委监察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校机关各部门(包括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做好落实工作。
(二)结合机关作风建设,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做到廉洁、勤政。
(三)公开办事规则和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结合本部门业务实际,尤其是涉及干部任用、职称评定、招生考试、科研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出国(境)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部门,应当经常排查廉政风险点,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五)每年年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部门、各基层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责任;主持研究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二)严格执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和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问题集体讨论决定。认真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重大事故(事件)报告制度,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抓好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责任;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查找漏洞,及时整改。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抓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工作。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带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四)在本单位设立由副职担任的分纪委书记,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
(五)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机关部门、基层单位党委(直属支部)和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督办、查办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案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发现和处理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四)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勤政廉政。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检查考核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责任的执行情况。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第十八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与院(系)、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考核对象通报并责令整改。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处、组织部、党政办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组织部部长和人事处处长以及纪委委员组成。纪委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
各机关部门、基层单位和附属单位应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考核前报校党委和纪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以下方法: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有关规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中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考核领导小组可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相关资料、抽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核工作组根据学校各单位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6日起执行。2002年6月6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