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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字〔2012〕5号——西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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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陕西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目的

(一)严肃党政纪律,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端正行业风气,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保持学校稳定大局。

(三)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我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

(二)接受并处理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行政部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使各种违法问题得到查处,不正之风得到纠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得到解决,信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处理来信来访。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科学、规范、准确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四)严格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处理信访问题。

(五)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障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学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学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学校工作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或者反映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也属于受理范围。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处理办法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

(一)来信

1.设立群众信访举报信箱。

2.在接到群众来信后,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

3.收到署名由领导亲收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领导亲自拆封,并按照领导阅批意见进行处理。

4.对于网上举报信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二)来访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通过听和问的方式,把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记录下来,并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

2.来访记录要经来访者阅看,并签名确认。

3.应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转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电话

1.要认真接听举报电话,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

2. 应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将所反映的问题转到相关单位办理。

(四)上级交办

对校领导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收到后交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批阅。

第七条 对于所受理的信访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情况统计表中进行登记,详细填写信访阅办单,并随信访件一起报送领导阅批。

第八条 呈报与阅批

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及时呈报领导阅批。

(一)先由承办人填写拟办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呈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二)反映的情况比较紧迫或有意外情况,需要尽快做出处理的,信访人员可用电话向有关领导征询意见,再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信访调查

根据领导批示,需要核查的信访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承办人。

(二)制定调查方案。

(三)调查取证。

(四)写出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转办、催办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需要转到有关单位的信访件,要将信访反映内容进行摘抄,隐去举报人姓名,尽量避免原件转办,并填写信访校内转办单,随信访摘抄内容一并交给承办单位。

(二)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核查及处理情况。逾期未报的;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调查的;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都要及时催办,促其早日办结。

第十一条 转出

(一)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转给有单位办理;对批评和建议的信访件,一般只转给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组织。

(二)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必须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审核、办结

(一)信访件的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信访了结前,承办人员必须对信访件材料、调查材料、结论、处理及手续上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认真填写信访办结单,报部门领导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信访件予以办结。

(二)经初步核查,确实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有关程序转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反馈、统计与归档

(一)反馈。对于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要求有反馈信息的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对署名举报的,一般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复函和答复情况的材料备案留存。

(二)统计。信访件要每季度统计一次,按照信访来源、问题性质、涉及金额、涉及人员数量和级别、办理方式、处理结果等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按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统计报表。

(三)归档。对于已了结的信访举报件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统一编号,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对于每一个信访举报件和有关查处材料要单独建档进行管理,卷宗材料较多时,也可多卷分装。对于已立案并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其案卷要移交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举报线索不具体、无举报对象、无事实依据、无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件,做留存备查处理。

第三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责和纪律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述。

(二)受理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纪检机关及其负责人批办的信访件;受理其他执法监督部门移送的信访件。

(三)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案件线索和工作建议、批评等;转交给其他有关单位承办的信访件,其中要求报送查办结果的,要及时催报结果。

(四)及时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做好劝阻和疏导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定期分析信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承办领导批准的主办或与有关部门协办的信访件。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纪律

(一)加强保密知识学习,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学校的各项保密规定。

(二)处理来信来访等举报事项时,必须及时准确、严谨细致、严格保密、忠于职守。

(三)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及时进行信访登记和分类处理,不得擅自扣压、销毁。

(四)要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

(五)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与信访有关的内容,对于泄露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要设专人保管信访卷宗材料,保证其安全完整;需要借阅的,必须经过纪委办、监察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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