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支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督的力度,为学校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证,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努力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涵盖我校进行的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招生考试、评卷、面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以及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和艺术类等其他各类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分管监察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监察处负责实施招生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采取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对政策执行、程序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重点环节现场监督、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监察部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局及陕西省招生监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受理并调查处理考生和家长等提出的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收费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阳光招生。
第十条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命题、印制试题(卷)、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环节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次招生考试及录取前,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向监察处通报招生安排及进程。每年集中招生前,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召开招生监察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检查招生计划编制是否按照国家下达计划执行,来源计划方案上报前须报监察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检查预留计划的使用情况。检查预留计划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是否经招生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签字审批,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由招生办负责填写《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备案表》,送监察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检查分省分专业计划的调整。检查投放计划的调整是否经招生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签字审批,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由招生办负责填写《招生计划调整备案表》,送监察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检查学校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上报程序。检查各类招生的预录、退档名单是否经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由招生办负责填写《预录名单上传备案表》,送监察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考试政策、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相关会议;会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审查招生工作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招生及监察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按照“政策熟、业务精、守纪律”的要求,选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素质较高的骨干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加强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监察处要指派专人进驻录取现场,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纪委办、监察处要认真处理有关招生录取的信访工作,严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
第十九条 实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录取审批制,严格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全面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分别为学校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招生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所有参与招生和监察的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监察处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监察处根据需要可要求招生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招生考试的招生及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当年不得参加招生和监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要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规定与学校原监督办法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来源计划方案上报表
2.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备案表
3.招生计划调整备案表
4.预录名单上传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