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基本条件
1.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校纪委办、监察处组织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心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对学校工作比较了解;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师生员工;愿意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相关活动。
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推荐,各单位推荐名额为一名,由校纪委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予以公布。聘期一般为三年。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是否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发现和检举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2.监督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3.收集党内外干部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反映,并负责反馈学校及上级机关对师生员工关心的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起到桥梁作用,协助学校做好师生员工思想工作,促进党群关系,增强团结。
4.注意发现廉政勤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协助组织总结、推广经验。
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1.有权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实事求是地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2.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有权了解师生员工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核实。
3.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
5.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和支持。对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个人或单位,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1.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党和国家的纪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反映情况。
2.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规违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3.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经常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呼声,要及时将师生员工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师生员工反馈,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
4.对师生员工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给予保密,保护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不得任意扩散。
五、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
1.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邀请他们参加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和活动,使他们能“知情”,以便监督。
2.要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
3.要注意保护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如有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1.学习制度。学校纪委每年至少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等一次。
2.通报制度。学校纪委不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反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将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反馈。
4.联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可以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随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纪委反映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汇报。纪委不定期以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方式,直接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意见。
5.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情况,每年年终由学校纪委向其所在单位反馈;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有其他原因,已不适合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6.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