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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字[2016]6号-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坚持正面教育和事前预防的原则,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条 校纪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党员干部本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1.收到信访反映,但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

2.在案件调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违纪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效能执法监察、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

4.所在单位的信访量短期内明显增多的;

5.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的情况。

第五条 提醒的实施程序:

纪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谈话建议,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由纪委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副处级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主任进行提醒谈话,普通党员、科级干部由纪委办主任进行提醒谈话,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将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备案。

第六条 提醒的具体要求:

1.纪委办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3.对由举报引起的提醒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4.谈话人填写《提醒谈话记录单》(见附件1),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第三章 函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1.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

2.在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3.反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

4.上级组织转办信访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核实有关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第八条 函询的实施程序:

纪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函询建议,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纪委办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要求函询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

第九条 函询的具体要求:

1.函询对象需按函询通知书的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经纪委办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2.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纪委办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3.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纪委办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4.党员干部接受函询,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函询对象应正确认识、如实回复。

5.纪委办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诫勉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反映或其他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核实后情节轻微,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学校工作部署不力;

3.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1.在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实施程序:

纪委办和组织部商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经党委负责人批准后,由纪委负责人进行主谈;副处级领导干部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后,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主任进行主谈;普通党员、科级干部经纪委副书记批准后,由纪委办主任进行主谈,纪委办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主谈。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

1.纪委办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可以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

2.诫勉谈话一般由两人参加,一人主谈,一人记录。主谈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明确告知诫勉期6个月,若在诫勉期间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有出入的,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记录人认真填写《诫勉谈话记录单》(见附件3),被谈话人在谈话结束时确认签字。

3.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纪委办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纪委办与组织部商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五条 纪委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谈话结束后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纪委办备案。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纪委办作为谈话、函询的组织实施机构,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档案,并适时与组织部、人事处沟通,将有关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和函询。非党员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提醒谈话记录单.doc已下载
附件【3.诫勉谈话记录单.doc已下载
附件【2.函询通知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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