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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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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倡导“绿色招标”,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条 学校稳步推进招标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监察处全过程参与学校招标工作,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六条 招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监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指导和检查全校招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查并确定入围投标单位;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项目预算、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中标单位;

(五)审议确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对在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置;

(七)研究解决学校招标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行政管理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标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招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执行招标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

1.接受并审核招标申请资料;

2.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3.发布招标公告;

4.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

5.接受投标报名;

6.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

7.组织资格审查、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8.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

9.发放中标通知书。

(四)组织设备、家具等货物采购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工作;

(五)组织规定限额以上设备、家具等货物的验收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

(七)办理对外委托招标事宜;

(八)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报批工作;

(九)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校监字〔2013〕248号)的规定做好招标项目的备案工作;

(十一)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九条 必须进入省(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须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防汛、抢险、救灾的;

(三)项目需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十三条 不招标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自筹经费、接受捐赠资金等采购普通货物、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货物和服务、其他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普通货物、与建设工程配套货物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四)其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采暖用煤、课桌椅、书架、学生公寓床、军训服等物品;

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建设工程配套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建设工程配套服务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所称其他服务项目是指搬运装卸、物业管理等。

第十六条 学校可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四章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申请单位填写《招标采购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递交招标采购中心;

(二)招标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采购中心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或邀请三家以上投标报名单位;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采购中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报告,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五)招标采购中心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在学校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报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内容;

(六)招标采购中心依据《招标采购申请书》及相关技术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七)根据需要和基建处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经比较、核对、修改后确定拦标价;

(八)招标采购中心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九)委托单位组织招标答疑、踏勘现场;

(十)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十一)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十二)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审核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并及时将重大审核情况向监察处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十三)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十四)招标采购中心公示中标结果,核实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办理《中标通知书》;

(十五)招标采购中心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六)招标采购中心督促落实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预算资金,项目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招标采购申请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按章办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单位,不得对投标单位进行歧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标单位对学校招标工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或招标采购中心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非法干预招标工作;

(二)在招标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招标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向上级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泄密或串通作弊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采购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单位;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歧视;

(四)干涉招标工作;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明显有失公允的,学校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5月3日发布的《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1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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