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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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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术字〔2016〕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校“公诚勇毅”校训和“三实一新”校风的重要实践内容,是提高学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加强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和学风维护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

(一)遵纪守法,弘扬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严格自律,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作风。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坚持诚信原则,忠于真理、探求真知,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公开公正,提倡公平竞争。坚持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信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公正原则,坚持客观标准,正确评价他人学术贡献,避免主观随意,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四)相互尊重,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产权 ,反对不属实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提倡团队协作,尊重合作者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发扬学术民主,学术评价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五)以身作则,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要向青年和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感染和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习惯。

第六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有关国家法规。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如实标注,如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应自己完成论文或著作的撰写、投稿以及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委托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论文或著作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著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成果,并对发表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成果发表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发表成果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所有署名作者都必须对发表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六)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八)导师对学生论文应严格把关并负有指导责任。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需经导师审核。

(九)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学研究和学术领域中的各种伪造、篡改、抄袭和剽窃以及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一)伪造和篡改,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发表、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以及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等。

(二)抄袭和剽窃,侵犯和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他手段取得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他方式获得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并据为己有,或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透露给他人。

(三)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的除外。

(四)发表成果“第三方”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代理他人撰写论文或著作;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或著作以及对研究成果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本办法中“第三方”指除作者和出版物或出版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等。

(六)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参与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等;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他人成果做出违背客观、有失公正的评价;采用不正当手段在各类评价中请托评审专家为自己拉票、打压竞争对手等;参加与自己专业或工作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等。

(七)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八)其他违反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对于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主观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以及与学术研究无关的错误,不予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有关规定,依托学校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独立开展学术不端及学术纠纷等事项的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和认定等工作。其受理及认定程序为下述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事项。核实举报事项时应听取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听取被举报人对相关举报事项的申辩。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凡决定立案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成立专项调查小组进行独立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所举报事项的事实认定作出调查结论。

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组建,可聘请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专家参加,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也可指定人员参加。调查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调查结论须经调查小组投票表决,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多数通过。少数意见应如实写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应当面告知被举报人调查结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如遇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持有异议,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且一人附议,可对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并表决,否则维持原表决意见。

凡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仍拒不接受当面告知调查结论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但仍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和异议。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调查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有关事实和结论作出认定,提出评判意见。调查结论和评判意见须通过投票的方式予以表决。

如遇当事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提交书面申述或异议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应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调查结论的决定。复议时应进行听证会,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小组等各方当事人的申辩,由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凡当事人经两次通知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申辩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如遇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成立的可能性且对调查结论的形成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程序重新调查。重新调查决定须由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调查小组一般不少于五人,成员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指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全体会议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判意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评判意见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受告知之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决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和评判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表决形成处理意见。审议调查报告和评判意见、形成处理意见时,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列席会议。

凡评判意见结论为“未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且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的,不再进行审议。

如遇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评判意见的决定。复议时应进行听证会,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小组等各方当事人的申辩。凡当事人经两次通知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申辩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如遇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调查结论和评判意见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成立的可能性且对调查结论和评判意见的形成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暂缓表决,并责成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择期另行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及表决。

第十六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所形成的处理意见,属于学术纪律处分的,即为最终裁定;属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恶意诬陷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对举报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立案调查期间,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相关学术不端受理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西北工业大学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科字〔2009〕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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