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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字〔2017〕13号 西北工业大学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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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的监督,明确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员由学校党委、纪委派出,业务上受学校纪委直接领导,对学校纪委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行专责监督职责,其主要工作任务是监督派驻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检查派驻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协助派驻单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派驻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监督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规党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作风建设等情况。

(三)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受理派驻单位的信访举报,根据纪委要求参与问题线索处置,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四)指导协助派驻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廉政风险防控及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参加派驻单位党政班子相关会议并参与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职称评定、收入分配、财务管理、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重点领域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协助派驻单位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具体分管派驻单位其他业务工作。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发现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发现派驻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在向派驻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上报学校纪委。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当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工作,每月至少向纪委相关负责人口头汇报1次工作,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每年年终向学校纪委述职。

第九条学校纪委协调解决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每年对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学校纪委在定向派驻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监督单位或监督范围。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转入派驻单位。既要参加派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派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派驻纪检监察员人事关系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其工资、津贴、奖金由学校发放,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薪酬;其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派驻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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